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19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 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评聘标准


第五条 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六条 高校制定或修订岗位评聘标准,应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查。评聘标准须在本单位竞聘前30个工作日公开公布,方可生效,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

第七条 制定或修订岗位评聘标准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坚持师德为先,将师德表现作为自主评聘的首要条件,要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

(二)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其中,专任教师承担本(专)科教学最低课时量以及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要作为必要条件;高职院校专业教师要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三)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不得将是否拥有海外留学、访学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丰富拓展可量化评价指标。规范各类奖项、人才“帽子”、项目的评价使用。对基础科学研究领域,探索开展以同行评议式的定性评价来代替量化评价,以“科学研究全周期评价”代替定期式评价。鼓励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四)港澳台教师、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教师,其在境外、海外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评聘的参考依据。

(五)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要作为必要条件。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对在服务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重点人才,可建立绿色通道,有条件的高校也可探索实施专家举荐制。


第三章 评聘机构


第九条 高校应按规定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组建职称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一般由高校负责同志、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也可邀请主管部门或部分校外专家参加,聘委会成员数量参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相关要求确定。

第十条 聘委会一般下设考核组、学科评议组,对院(系)所推荐的人选进行考核、评议,作为聘委会聘任的依据。

考核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素质表现等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组一般由学校人事、教师、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组建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门类组建;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同行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外专家比例不得低于20%。有条件的高校可组建学科评议组专家库。

第十一条 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开展自主评聘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价、委托评价的方式。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主评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信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单位建设发展需要,公布竞聘岗位数量、等级、标准条件、考核指标等信息。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应符合学校岗位评聘标准(任职条件),如实填报信息,提供相关材料。

(三)推荐公示。院(系)进行组织推荐,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考核、评议。考核组和学科评议组结合工作职责分别进行考核、评议。

(五)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依据考核组、学科评议组的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职责任务,经聘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拟聘意见。

(六)聘前公示。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校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并发文公布,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在职称评聘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统一制作电子证书,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自主评聘有关档案材料应当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聘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自主评聘结果在本单位有效。教师流动到其他自主评聘单位的,由流入单位重新进行评价或确认;流动到非自主评聘单位的,可按聘用岗位参加相应职称评审或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聘期期满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高校与教师可按照岗位需要、双方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并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职称自主评聘诚信承诺制,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开展抽查,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通报抽查、巡查情况。

第十九条 对违反自主评聘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自主评聘工作组织不力、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设区的市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其他自主评聘单位可参照执行。

高校范围内除高校教师职称外的其他系列职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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