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4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优化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管理服务,提升职称自主评聘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全省自主评聘单位职称系列(专业)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启用职称自主评聘电子证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称系列(专业)目录清单管理
自主评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在国家职称系列内设置自主评聘的职称系列(专业),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备案职称系列(专业)建立目录清单,面向社会公开,并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自主评聘单位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应符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关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的相应条件。评聘人数较少,不足以开展自主评聘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委托我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自主评聘单位应认真填写《自主评聘职称系列(专业)申请表》(见附件1),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备案(2023年备案报送时间为6月底前)。自主评聘单位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重新备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各自主评聘单位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目录清单。
二、职称自主评聘电子证书发放
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单位评聘程序,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后,由自主评聘单位颁发全省统一制式的《山东省职称自主评聘单位评聘证书》(以下简称评聘证书,样式见附件2)。评聘证书实行电子证书,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放,加盖自主评聘单位电子印章后生效,在规定聘期内有效,按照以下程序制发。
(一)印章采集。自主评聘单位填写《评聘证书电子印章申请表》(见附件3),经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机要或径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其中,市属自主评聘单位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
(二)信息采集。自主评聘单位在服务平台注册单位账号,在本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职称自主评聘单位人员评聘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上传服务平台。
(三)证书制发。服务平台根据自主评聘单位提供信息,生成评聘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在自主评聘单位提供拟制发证书人员信息15个工作日后,登录服务平台账号(须进行个人注册),自行查询、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评聘证书。
(四)信息补录。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职称自主评聘且在有效聘期内的,自主评聘单位可在完成评聘职称系列(专业)备案后,按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人员评聘信息采集表》尽快收集相关信息,上传服务平台,为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制发评聘证书。
三、加强工作监督管理
实行自主评聘职称系列(专业)目录清单管理和启用职称自主评聘电子证书,是服务自主评聘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措施。各市、各自主评聘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推进。自主评聘单位未进行评聘职称系列(专业)备案、上报虚假数据或未及时报送评聘证书信息致使专业技术人才利益受损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业技术人才伪造、篡改、滥用评聘证书,经查证属实的,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并将相关情况反馈所属自主评聘单位,由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规处理。
附件:1.自主评聘职称系列(专业)申请表
2.山东省职称自主评聘单位评聘证书(式样)
3.评聘证书电子印章申请表
4.职称自主评聘单位人员评聘信息采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附件: